东南网7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在宾馆工作多年的7名老员工突然接到通知,被要求调岗到酒吧去上夜班,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说“不”吗?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老秦等7名员工在一家宾馆工作多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五人为服务员,两人为保安。 但是,去年10月,宾馆通知这7名员工,因为宾馆效益不好,无法继续营业,拟将老秦等7人调至宾馆股东名下的酒吧继续上班,上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凌晨3点”或“晚上6点30分至凌晨2点30分”。 面对这样的岗位调整,老员工老秦等7人表示,7人年龄均偏大,调换岗位的工作时间、岗位性质、待遇等均与原单位不同,因此7人都表示拒绝去酒吧。不过,他们7人同时表示,愿意去宾馆股东名下的其他宾馆工作。 但是,宾馆未准许老秦等7人的要求。此后,老秦等7人没有再去新岗位工作。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老秦等7名员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贡献奖共计121082.84元。 老秦等7人认为,宾馆未与7人协商,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并以单位辞退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但是,宾馆认为,调整工作岗位等系因宾馆无法继续经营,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未解除,老秦7人却以对调整岗位不满意为由旷工不上班,且年贡献奖需工作满一年才可领取,因此,宾馆没有过错,无需支付赔偿金及年贡献奖。 法官说法 擅自调岗不符合劳动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秦等7人与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宾馆应与老秦等7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7人的工作岗位。 法官说,本案中,虽然宾馆存在无法经营的情况,但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最终,经法官释法,并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宾馆同意一次性补偿7人共计45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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