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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称遭遇职场性骚扰 第二天被“约谈”后辞职

2015-07-02 15:4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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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朱俊博)女员工和男上司独自二人加班时,女员工称男上司“摸她的手、要求她关门、突然摘下她的眼镜”,认为自己遭遇“职场性骚扰”。女员工的男友知道后,电话警告男上司,但第二天,女友就被“谈话”并辞职。

近日,市民小詹拨打本报市民热线讲述自己女友的遭遇,他认为女友受到不公正待遇,被“性骚扰”后,还被迫辞职。

【讲述】

25岁女职员夜间加班“被骚扰” 第二天被劝离职

25岁的小蔡是软件园二期一家光电企业的员工,今年5月才入职。6月29日下午,上司刘先生要求小蔡加班,当晚办公室只有他们两人。

小蔡说,加班时,刘先生突然握住她的手,之后还要求她关门。后来,刘先生说要先回家,但又突然站在她的身后,把她的眼镜摘下来,把手放在她的眼前,问她能不能看清。小蔡被吓坏了,赶紧收拾东西回家,并告诉男朋友小詹,自己遭遇了“职场性骚扰”。

小詹听后很生气,打电话提醒刘先生要注意。结果第二天上班时,刘先生告知小蔡,对她的工作不满意,要求她离职。小蔡想到已和刘先生闹僵,就到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信。

【回应】

男上司全盘否认称问心无愧 拒绝讲述当晚情况

6月30日上午,小詹和小蔡找到刘先生的直接主管,讲述前一晚加班时发生的事,但他们手上并没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当时刘先生也在场,但他矢口否认了小蔡提及的“摸她的手、要求她关门、突然摘她的眼镜”三个动作,称自己问心无愧,没必要道歉。当天下午,小詹又联系公司高层,质疑刘先生逼迫女友辞职,高层领导表示会调查研究。

记者对该公司提出正式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应。而当事人刘先生也对记者表态,自己没有对小蔡做出那三个动作。记者询问他是否能简述当晚加班过程,刘先生没有回应。

【四问性骚扰】

三个动作是否属于“职场性骚扰”?

背后的动机难以界定,且未造成人身伤害

小蔡自称“被摸手、要求关门和被摘眼镜”,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郭丰律师认为,如果这三个动作确有发生,是不正常的,但不代表性骚扰,因为本质上未对小蔡造成人身方面的严重伤害,而且仅凭这几个动作,程度也达不到性骚扰的标准。

郭丰说,小蔡提及的现象在职场中很常见,但要分清动作背后的动机。如男女同事之间的手部触碰,如果是恶意的,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可定义为性骚扰。但现在小蔡没有足够证据,刘先生又不承认,很难认定三个动作的动机。

郭丰还认为,小詹提出的女友被迫辞职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辞职是当事人视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即使小蔡感受到刘先生的施压,主动递交辞职信的也是她本人,刘先生只是动员,并没有胁迫。小蔡本可以选择申请换岗,或者如实呈报上级领导,由后者处置,而递交辞职信是主动放弃工作机会,和刘先生无关。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是如何界定的?

尚未有针对性的专门法规,《刑法》也未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针对性骚扰的专门法规。《刑法》中无明确提出“性骚扰罪”一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有提及“禁止性骚扰”,但无法作为判刑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修订案》的起草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曾表示,当初修订方案时,专家组曾讨论是否要对“性骚扰”的引入做明确界定,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是“性骚扰”的界定比较难。性骚扰的重要前提是被骚扰人不愿意,这个很难界定。

夏吟兰举例说,如通过手机发黄段子,有的接收人觉得无所谓,但是有的人不这么认为,会认为这是一种伤害。在具体情节上,哪些属于违背他人意志,哪些不是,专家有不同意见。所以立法角度只是作了倡导性的规定,“禁止性骚扰”。

即使性骚扰行为追究到刑责,也没有统一标准,如当事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进行性骚扰,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以语言、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性骚扰,就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性骚扰中被害人如何进行维权?

可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赔偿

长期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遭遇职场性骚扰,可进行民事诉讼维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赔偿。但目前,选择诉讼途径的女性较少,因为首先女性迫于压力,难以启齿,再者是此类事件一般发生在隐蔽处,证据不足。

多名一线民警也表示,日常很少接到“性骚扰”的报警。接到的个别警情中,也存在定性难、取证难和没有明确判罚标准的情况,民警出警后一般以调解、批评教育和警告为主,但如果构成违法和犯罪,警方将介入调查。

民警介绍,如果性骚扰达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程度,就升级为性犯罪,可参照《刑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进行治安处罚,最高处以十五天的行政拘留或两百元罚款,处罚力度较轻。

遭遇性骚扰该如何进行取证?

可从人证、物证和视听材料三方面入手

郭丰律师认为,可从人证、物证和视听材料三方面取证性骚扰。

人证:可找目击者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证人并不愿意作证,而且由于性骚扰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

物证:当被害者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色情刊物时,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

视听材料: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如果长期被骚扰,应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取证。需要注意的是,不可设陷阱取证。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的,都不足以构成证据。

【相关新闻】

手持两份书面证据

女教师告倒男同事

2012年,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次年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该案中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且被告曾写下一份和何女士是“正常的同事关系”的保证书,成为关键证据。

【他山之石】

入职有明确说明

内部有申诉渠道

美国法律承认两种性骚扰类型。一种是“交换型性骚扰”,即享有权威的上级,以继续雇佣关系、升职、提薪等为交换,要求性施恵。该情况下,无论公司知情与否都负有责任。

另一种是“敌意的工作环境”,指基于性别的不恰当、不受欢迎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改变被骚扰者的工作状况,造成恶劣的工作环境”,其中包含性建议、色情书刊、极端的污言秽语、性接触、贬损的言论、令人尴尬的问题或笑话等。原告不需要受到经济或有形的伤害,只要被骚扰者认为环境恶劣,且“理性的人”也同意这一观点,即构成性骚扰。

诉讼中,如果雇主未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性骚扰的发生,或在知晓后未采取迅速而适当的纠正措施,几乎“一告一个准”,因此雇主通常会建立内部申诉渠道,详细规定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制度,同时通过入职培训、员工手册等发布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书面声明,对性骚扰做明确界定并举例加以说明,告知内部申诉的程序、负责人员等。

除内部渠道外,任何受雇者或应征求职者认为遭受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侵害,均可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正式的申诉,而由它负责调查、调解、提起诉讼。个人也可向法院提起就业歧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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