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性骚扰】 三个动作是否属于“职场性骚扰”? 背后的动机难以界定,且未造成人身伤害 小蔡自称“被摸手、要求关门和被摘眼镜”,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郭丰律师认为,如果这三个动作确有发生,是不正常的,但不代表性骚扰,因为本质上未对小蔡造成人身方面的严重伤害,而且仅凭这几个动作,程度也达不到性骚扰的标准。 郭丰说,小蔡提及的现象在职场中很常见,但要分清动作背后的动机。如男女同事之间的手部触碰,如果是恶意的,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可定义为性骚扰。但现在小蔡没有足够证据,刘先生又不承认,很难认定三个动作的动机。 郭丰还认为,小詹提出的女友被迫辞职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辞职是当事人视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即使小蔡感受到刘先生的施压,主动递交辞职信的也是她本人,刘先生只是动员,并没有胁迫。小蔡本可以选择申请换岗,或者如实呈报上级领导,由后者处置,而递交辞职信是主动放弃工作机会,和刘先生无关。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是如何界定的? 尚未有针对性的专门法规,《刑法》也未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针对性骚扰的专门法规。《刑法》中无明确提出“性骚扰罪”一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有提及“禁止性骚扰”,但无法作为判刑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修订案》的起草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曾表示,当初修订方案时,专家组曾讨论是否要对“性骚扰”的引入做明确界定,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是“性骚扰”的界定比较难。性骚扰的重要前提是被骚扰人不愿意,这个很难界定。 夏吟兰举例说,如通过手机发黄段子,有的接收人觉得无所谓,但是有的人不这么认为,会认为这是一种伤害。在具体情节上,哪些属于违背他人意志,哪些不是,专家有不同意见。所以立法角度只是作了倡导性的规定,“禁止性骚扰”。 即使性骚扰行为追究到刑责,也没有统一标准,如当事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进行性骚扰,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以语言、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性骚扰,就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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