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余逸)每逢岁末,向职工派发年终奖金、发放福利等,是时下不少企业用以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的常用做法。但广大职工在数着奖金的同时,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扣缴也是不应忽视的问题。企业若因对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足,或在计算个税时有所“疏忽”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好事”就有可能变成“坏事”。近日,海沧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厦门市某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就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依法对其作出补税70.9万元、罚款35.45万元,共计106.35万元的处罚。 少扣缴或未扣缴 计征个税问题多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同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奖,且两次均按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为员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该公司未将补发的年度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此外,该公司在多个年度均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实物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公司并未就所发放的实物福利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不仅如此,该公司给股东分配红利但以“未实际支付”为由,未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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