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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对燃气安全监管立法 居民家两年至少查一次

2015-06-26 09:56:50蔡樱柳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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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针对燃气安全监管进行立法,今后“黑气”将无处遁形。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初审报告。《规定(草案)》规定,对使用“黑气”的单位,或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使用“黑气”

或将被处1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为避免燃气“多头管理”以致发生推诿扯皮的情况,《规定(草案)》明确了燃气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停气措施。

《规定(草案)》还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不得擅自封闭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另外,用户需对户内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

若违反上述规定,或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使用钢瓶的,没收钢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居民用户安检

两年至少入户查一次

《规定(草案)》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抢险抢修人员和仪器、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实行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对非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如燃气设施漏气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等,可采取停气措施。

今后,送气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统一穿着印有公司标志、送气电话的服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用户名称、钢瓶数量等。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或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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