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感谢厦门中院公正办案热情服务。”2014年3月,陕西人杨某芬专门写信给厦门市委书记王蒙徽,为厦门中院通过调解,帮她成功化解了历经半年多的追款纠纷,并要回用于治病的3万元表示感谢。 这只是我市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2015年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开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先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如是说。 从《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到《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出台,厦门在全国率先“两次立法”,并历经10年探索和实践,现已基本建立了一个包括诉讼以及和解、调解、行政解决、仲裁等在内的多种非诉讼方式所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拓宽了纠纷解决途径,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诉前讼外,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大主导】 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 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在国内尚无先例,在国外也没有蓝本可循。 《条例》立法从立项、调研到组织起草、论证协调、形成法规案,都是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进行。此项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开展自主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 据介绍,《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条例》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美丽厦门共同缔造,重点从纠纷解决途径引导、非诉讼方式运用、程序衔接、纠纷解决组织发展、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方面,进行理念宣导、制度创新、程序设计、立法规制,把握好特区立法权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所创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突出现实性、前瞻性、适用性。 《条例》的出台,是因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化解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条例》凝聚了市人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力量,集中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广大市民的智慧,让民情和民智在立法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发挥,切实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和可操作性。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历时一年,数易其稿,今年4月1日三审表决全票通过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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