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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小丹)按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应以其收取的全部旅游费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扣除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应缴多少营业税,因此往往暗藏“猫腻”。
近日,厦门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就因在运输费中掺杂使用金额近300万元的25张假发票,涉嫌虚假抵扣营业额偷税。最终,该公司被市地税稽查局查补营业税14.9万元,假发票的供票人也因虚开发票罪而获刑。
举报线索
牵出一起假发票案
原来,市地税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厦门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用假发票抵扣营业额偷税。稽查人员展开突击检查,提取该公司2011年至2012年度的账簿等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该公司2011年的运输费用中有13份假发票,金额达136.09万元,2012年度的运输费用中也有12份假发票,金额为131.7万元。
稽查人员经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存在问题凭证,这部分假发票金额不得抵扣营业额。按规定,该公司须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9万元。
追查来源
假票来自合作方业务人员
除了补税之外,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该公司还将面临处罚。但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简单地下达处罚决定,而是遵从市地税系统近年来推行的“无过错推定”理念,给了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机会。
通过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稽查人员了解到,在税务部门启动检查程序之前,该公司在对自身财务状况进行内审时,就发现了公司可能存在收取到假票的问题,并主动请求地税管征部门对可疑发票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这些发票确系假票。之后,该公司马上与供票人进行协调,但未果。这时,公司被举报,税务稽查部门随即介入,查获25张总金额近300万元的假发票。
据查,这些假发票是该公司合作方的一名业务人员黄某提供的。企业财务人员比对后发现,黄某提供的发票和用车合同的合作方公章也存在伪造嫌疑,并将这些情况及时反映给税务部门和合作方。随后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很快,黄某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柔性执法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听取了该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后,地税稽查人员进一步核对企业的合同和账册,证实这些假发票对应的用车业务并非虚构。同时,通过向公安部门了解情况,并请该公司合作方进行协查,也证实了该公司陈述的情况属实。
鉴于该旅游公司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此次出现使用假发票少缴税款,是因合作方工作人员伪造公章和开具假发票而造成,企业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且能主动配合公安和税务部门查处买卖假发票行为,积极消除违法造成的危害,市地税稽查局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按规定补税,免予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中,在合法兼顾合理的前提下,通过贯彻柔性执法理念,遵循‘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无过错推定’原则,最终我们只按规定补税,没有对其施以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市地税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税务稽查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公安机关最终查明嫌疑人黄某的犯罪事实。今年2月,他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行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提醒
企业财务人员
要学会识别假发票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如何准确纳税也是每个企业、每位市民应当掌握的知识。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发票审核时,要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遇到对方拒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各类发票违法行为,要积极向税务部门申请鉴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举报。
对于主观上并不存在偷税或逃税故意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就是说,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倾听纳税人陈述和申辩,是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基本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