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集法宣 记者 谭欣妮)违法停车也能致人死亡,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真实案例。 去年11月29日,小杨(化名)骑自行车沿集美区杏林东路行驶,突然被翁某(化名)停在大马路上的小轿车挡住了去路。小杨随即向左变更车道,但事出突然,后方的公交车来不及避让,当场与其相撞。结果,小杨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小杨骑自行车却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转弯时没有伸手示意,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而小轿车主翁某违法停车, 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法院调解,公交公司同意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6253.25元,并同意基于人道关怀,额外补偿104862.83元;轿车的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38000元;翁某本人则同意赔偿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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