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 经多年摸索,厦门已基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条例》系统总结了“厦门经验”,也对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提出了更高要求。纵观《条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都是亮点。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林险峰游育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将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系统梳理和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它又一次让厦门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条例》中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让人耳目一新。 4月24日,全市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召开,市领导詹沧洲、杜明聪、黄锦坤、卢士钢出席,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林锐主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詹沧洲强调要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生动实践,让市民真切体验和获得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新带来的“红利”。 目前,《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完成,起草小组对《条例》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照条例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新的制度设计,查找实践运作中的不足与短板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报送的具体贯彻措施意见,综合草拟了《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把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单位进一步广泛征集意见,修订完善,确保实施意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交通事故总是来得意外,不过,厦门市各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已经探索出了“明确责任、统一标准、程序衔接、赔偿及时”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了便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条例》通过立法方式对此给予了肯定。《条例》第六十一条载明,各区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等机构的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成功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得到复制、推广。各相关部门将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集中的领域,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为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提供服务保障、促进规范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设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条例》亮点多多 可自主选择解决途径 当事人遇上纠纷,除了诉讼外,还可选择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仲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商事调解组织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纠纷解决服务,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后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还有争议的,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等可购买调解服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可以向社会购买调解服务。但对购买的调解服务应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鼓励调解走进互联网 《条例》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鼓励探索建立网络消费以及其他新兴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调解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高效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2014年10月26日凌晨,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将熟睡的老方夫妇惊醒。“你儿子出了车祸,赶紧来医院!”顿时,老方夫妇睡意全无,顾不上换衣服就往医院奔。遗憾的是,两人还是没赶上见儿子的最后一面。在他们抵达医院前的10分钟里,儿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了。经了解,老方儿子在横穿马路时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撞上。 老方儿子年仅24岁,是家中独苗。夫妇俩老来得子,对这惟一的孩子宠爱有加。孩子突然离世,夫妇俩跟失了魂一般,整日以泪洗面。理赔之事因双方难达成一致,一再搁置。 当地司法所调解员得知此事后马上介入展开调解工作,明确各方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0天,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轿车方陈某及时支付了赔偿款。意外已经发生,高效调解还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给了家属一丝慰藉。 《条例》获多方点赞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 郭晓芳 《条例》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制保障,明确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各相关单位职责,完善程序衔接,整体规划和协调各种纠纷解决途径。 ●厦门市委党校教授 杨立茂 《条例》的颁行,开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厦门模式。厦门《条例》作为首创样本,对于其他地方立法具有极大的借鉴参考作用,甚至将来如果可能制定全国性立法,良好的基础也由此奠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志远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随着诉讼门槛的降低,“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为应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法院将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辅道、主动对接调解机构、将深化“无讼创建”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叶勇义 司法局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与综治部门共同指导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新的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加强人民调解建设与创新,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工作规范化,在全市打造一批工作品牌与特色亮点,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整体提升,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厦门市法制局局长 黄杰 行政调解工作相较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起步较晚,内容繁杂,涉及各个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协调工作。市法制局将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和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调解工作。 ●厦门市人社局副局长 洪向新 目前,厦门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市、区和镇(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普遍存在人员编制有限、办案场所狭小等困难。我很欣喜地看到,《条例》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立体调解网络,还明确地把一系列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厦门仲裁委处长 林文阳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可以购买服务,将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的人去做,既是对政府职能的清晰定位,也是对发展服务产业的鼓励和支持。《条例》属国内首创,要将这个首创惠及百姓,真正实现《条例》所说的“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齐树洁 作为当年《决定》起草小组的顾问,参与了整个立法过程,时常为此感到自豪。厦门的《条例》相当于一部地方性的ADR基本法。《条例》施行的成功经验以及今后在实践中的不断创新,可以为国家将来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ADR基本法提供决策的依据和参考的素材。这正是厦门《条例》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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