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亮点多多 可自主选择解决途径 当事人遇上纠纷,除了诉讼外,还可选择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仲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商事调解组织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纠纷解决服务,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后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还有争议的,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等可购买调解服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可以向社会购买调解服务。但对购买的调解服务应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鼓励调解走进互联网 《条例》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鼓励探索建立网络消费以及其他新兴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调解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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