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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太晚痛失赔偿 集美法院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2015-04-25 09:18:45陈捷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陈薪宇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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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劳动者维权不及时,超过诉讼时效还能维权吗?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该怎么计算赔偿金?

五一劳动节将至,昨日,集美区法院提前发布了一批劳动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1:超时起诉 维权败诉

辞职一年多之后,再状告昔日“东家”。近日,陈经理被判败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据陈经理起诉,他于四年前与一家健身器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为副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2年12月,陈经理向健身器材公司申请辞职。几天后,健身器材公司批准了辞职申请。但时隔一年多后,去年年初,陈经理又以公司欠薪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很快就以“超时”为由,驳回了陈经理的诉求。近日,陈经理因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决推翻仲裁结果。

法官点评

劳动维权,一年有效

法官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本案中,陈经理与健身器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但陈经理于2013年12月3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限,只能判决驳回。

典型案例2:双重关系 怎么索赔?

张某是浙江省某县邮政局负责EMS的经理,后来他因病退在家休养,但未变更劳动关系。前年,张某经朋友介绍到厦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负责行政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张某主动离开公司。去年年底,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劳务关系,不能拿补偿金

法官说,张某在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到快递公司工作,因此,他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快递公司支付张某工作期间的劳务报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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