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时政> 正文

四项规定严管老干部兼职 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

2015-04-23 09:37:02钱玲玲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4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 张贤日)退(离)休干部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昨天,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与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开展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清理规范工作。

去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发文,要求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厦门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及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比照经各单位核实确认的本单位退(离)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逐项核对,清理整顿。

今后,各单位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退(离)休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期间,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

对违规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相应社会团体职务。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或配备专用办公用房、专用车辆的,应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处理。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