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骆余民)昨日上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根据决定,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将暂时调整实施《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十一条有关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第十二条有关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行政审批;《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第十一条有关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台湾同胞投资者设立企业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相应的,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厦门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同时,昨日上午的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旨在为完善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
相关阅读:
- [ 04-02]发挥优势 着力创新 加快建设 杨岳调研自贸区建设工作
- [ 04-01]自贸区企业享A级服务 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办税特权
- [ 04-01]12项税收措施助力厦门自贸区 让纳税人少来少呆少带
- [ 03-31]推动自贸区建设 厦门拟调整三部地方性法规
- [ 03-30]百余名侨商“自贸区行” 看好“最成熟”厦门片区
- [ 03-30]海内外专家热议福建自贸区的“两岸机遇”
- [ 03-30]“小试验田”如何播种大未来? 海内外专家论道自贸
- [ 03-30]自贸区高端论坛昨举行 专家:厦门要当“领头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