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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搭顺风车出事故 签了免责协议司机也难免责

2015-03-31 16:1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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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有车族感叹“好人难做”,搭车人认为“没人情味”

其实,不少有车族和“明哲有信”有同样的顾虑。市民赖先生春节自驾回老家,这是他第一次开车跑长途,当时有个在厦门的同学提出要搭他的顺风车一起回去,被他婉拒了。

“开长途车,路上有个伴当然好啊,但是我同学不会开车,我又是第一次上高速,要真的遇到什么事,我自己也就认了,让车上的同学受伤可就说不清楚了。”赖先生说,如果有一份免责协议也不错,“这年头好人难做,丑话说在前头嘛,否则本来是出于好意让人搭车,结果最后把自己给搭进去。”

对于免责协议,网友coolking的评价是“看似无情,实则理智”。也有的网友虽然质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认为有理由拒绝“厚脸皮”的人了,因为很多蹭车的人不会签字。

但是,被有车族认可的“免责协议”,乘客很难接受。家住岛内的曾小姐在海沧工作,平时搭同事的顺风车上班。她说,自己没想过出事故的问题。“不管怎么说同事免费载我,我是很感谢的,就算出了事如果是小伤,倒也无所谓,但是假如真的很严重,他作为驾驶员又有过错,那撒手不管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她说,“如果同事拿一份免责协议叫我签字,我心里也会觉得别扭,好像比较没有人情味。”

陈小姐则表示,宁可自己多花钱打车,也不会搭同事的顺风车。“真遇到什么事,不单是法律上的问题,都是熟人,我索赔也不是,放弃索赔也不是。”她说。

说法

司机和“蹭车人”约定的免责协议,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司机与“蹭车人”之间签订的“免责”协议有效吗?律师对此表示:看似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

昨日,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在看了网上的这份“免责协议”后,向记者解释:“一些网友认为既然发帖人是出于好心免费提供搭乘服务,谁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司机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司机对免费搭乘人不应承担责任。但是,这个想法太简单了。”

他说,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司机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乘客自身有健康问题或存在故意、过失等,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经司机允许搭车的乘客。虽然私家车不同于营运车辆,但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虽然是无偿服务仍要承担责任,只是相对营运车来说,私家车的责任可适当减轻。

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免责条款,基于《合同法》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即使搭车人签字同意司机无需承担责任,但真发生意外事故,受害人仍可向司机依法索赔。

提醒

让人搭车要谨慎驾驶,搭车人也要判断有没有风险

集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告诉记者,“搭顺风车”也称为“好意同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首先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事故责任属于对方车辆,应由对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对方车辆的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事故双方车辆均有责任,那么先由对方车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则由双方再按过错比例赔偿。

如果提供车辆的“好意人”负事故责任的,同时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好意人”的责任。

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林时坤律师建议,驾驶人可以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不仅可以为搭乘的朋友提供保障,对平时乘车的家人也同样适用。另外,也可以由搭乘的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咨询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网上客服,对方表示,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负责赔偿被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保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法律风险难以完全避免,司机要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也要判断驾驶人的情况,比如明知对方喝了酒,非但没有阻止他开车,还要搭顺风车,无疑是将自己置于风险中。

案例

朋友非要坐在后车厢

受伤后起诉索赔2万

做建筑工程的徐先生雇了个司机叫小木,平时负责拉货。今年2月2日早上,小木开车到集美的建筑工地去载一批工具,准备返回时,和他相熟的两个朋友想搭顺风车回家。

因为是货车,车上没有多余的座位了。小木的那两个朋友说没事,他们可以坐在后面的车厢里。小木当即提醒,说货车后面车厢坐人不安全。但他们却不以为然,这让小木觉得如果自己再拒绝就有点不讲情面了。

小木开车行驶了一段路,因为操作不当撞上了路缘石,货车撞坏了,坐在后面车厢里的朋友小罗也因为摔倒受了伤。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小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罗被送到医院后,花了4000多元医药费。2月27日,小罗把小木和车主徐先生一同告上了集美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小罗说,小木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先生是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小木反驳说,当时就已告知他们坐在后面车厢不安全,但小罗不听劝告自愿上车,现在受伤了,小罗自己也有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小木作为司机应当严格遵守这项规定;同时,小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搭乘人,对乘坐在货车后车厢的行为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小木赔偿小罗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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