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应洁)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本月出台。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为户籍在集美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补助对象: 80周岁及以上老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月补助500元。 60周岁及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足缴交养老机构费用者,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 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身体失能者,每月补助1000元。 60周岁及以上,二级以上重度残疾老人,每月补助500元。 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人,每月补助1000元。 “五老”人员及革命遗孀,每月补助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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