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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司主管泄愤偷排剧毒物 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2015-03-25 08:09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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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获刑七个月

汪主管这一举措,不仅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就立案侦查。去年10月底,汪主管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昨日,翔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汪主管明知所要排放的蚀刻子液属于污染环境的有毒物质,还故意排放蚀刻子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不过,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汪主管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排污超标三倍,就要追究刑责

法官介绍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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