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林先生买了辆“凤凰牌”电动自行车,骑了一年半才发现原来是个“山寨货”。他状告卖家提出三倍赔偿,经法院调解后,他拿到了2300元赔款。 一年半前,林先生在湖里区某自行车经营部购买了这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000元。他说,当时看到电动车上挂有“凤凰”字样的牌子,出于对品牌的信赖才购买的。从他保存的一张收据上可以看到,商品名称也写的是“上海凤凰牌电动自行车”。林先生说,卖家信誓旦旦保证是正品。 骑了一年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坏了,林先生要求卖家负责维修,对方不愿意,认为这是他自己使用的问题。林先生一开始还认为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生产厂家。没想到,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他才发现合格证和保修卡上写的是深圳的另一个品牌,根本不是“凤凰”。 林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他认为卖家这么做是欺诈,不仅要全额退款,还要三倍赔偿。但卖家却说林先生的电动车骑了一年半,已经折旧了,不能接受这么高的赔偿额度。 林先生向湖里区法院起诉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由卖家赔偿林先生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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