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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首套房首改房放宽标准 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两成

2015-03-20 09:02:07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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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全省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等政策,新政策即日起正式执行。

我省还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未来申请公积金贷款更便利

《意见》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应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

全省各地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区)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对于户籍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意见》明确,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政府买商品房作保障房房源

我省计划由各市、县(区)政府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级财政还有望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今年,我省将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试验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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