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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出嫁丧失

2015-03-11 07:28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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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陈璐 通讯员 海法宣)“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带有一定性别歧视的俗语在部分农村的村规民约中仍有体现。本期法眼聚焦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关注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时,可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阿香户口虽未迁入夫家,却因是外嫁女,在村里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时,被“除名”了。根据村里制定的分配方案,外嫁女都排除在分配范围外,这到底合不合法?

阿香自出生即落户于浦头村民小组,长期居住生活于此。1998年底,以阿香的父亲为户主,包括阿香在内的家庭成员与浦头村民小组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为期30年。

2011年,阿香结婚了,丈夫不是本村人,她并未将户口迁出,而是继续保留在浦头村。2012年,浦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陆续征用。当年夏天,浦头村民小组向本小组村民发放款项每人8000元的征地补偿,阿香却迟迟未领到这笔补偿款。

原来,浦头村民小组制定了《浦头小组土地盈余款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凡嫁出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以及出生子女,不予分配。

“我的户口一直在浦头村,并与浦头村民小组建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应与小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怎么就被排除在外?”阿香很不解。阿香遂将浦头村民小组起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希望由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阿丽和阿香一样,也是浦头村民小组的外嫁女。不同的是,2007年初,阿丽与丈夫结婚后,不久便将户口迁入夫家。几年后,阿丽和丈夫离了婚,阿丽即搬回浦头村民小组与父母一起居住,但未将户口移回。阿丽也因是外嫁女身份,无法取得此笔补偿款。浦头村民小组认为,阿丽不仅是外嫁女,她的户口在婚后已经迁入其丈夫所在的农村集体,无权取得本次征地补偿款。

阿丽也将浦头村民小组起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浦头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香支付征地补偿款8000元。阿丽的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法官说法]

阿香、阿丽同为外嫁女,为何有“不同待遇”?海沧区人民法院解释,阿香虽已出嫁,但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浦头村民小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婚姻关系而丧失。阿香作为浦头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本案讼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浦头村民小组未向其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有失公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阿丽在婚后将户口迁入另一村中,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回,并未恢复浦头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无权参与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解读

妇女合法权益

不因出嫁丧失

据海沧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农村传统观念对于妇女的认识是出嫁后的妇女属于夫家的人,不能享受娘家的相关权益。这种观念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妇女合法的权益,不因出嫁而丧失。农村妇女虽与外村人员结婚,但在其户口未迁出本村,承包地未被收回,生活保障基础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参与该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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