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大多不会用三角警示标志 易导致二次事故发生
2015-03-09 16:24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两车主路中间协商事故处理,又一车撞上来,“二次事故”敲响警钟 ■记者调查发现,受访司机大多不知道如何使用三角警示标志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两名驾驶员正在协商怎么处理事故,结果还没等交警赶到,又一辆车撞上来,导致其中一名驾驶员左腿多处骨折,达到8级伤残。这名受伤的驾驶员把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结此案。“没有设警示标志”成为争议焦点。 2013年11月27日18点40分左右,晓光(化名)开着小型越野车在仙岳路快速路下湖社路段被阿彬(化名)开的小车追尾。两辆车赶紧停下,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两人下车查看情况。虽然车辆有损伤,但晓光和阿彬没有受伤。车辆停在中间车道,两人站在两车之间协商如何处理,并报警。 在18点50分左右,陈玲(化名)开着小轿车,没有注意前方情况,一头撞了上去,不仅晓光和阿彬的车被撞了,晓光还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晓光花费12万多元治疗费,陈玲为他支付了其中的5万多元。但是,晓光拿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判定第二次事故陈玲应当负全责,因此晓光认为陈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出赔偿。阿彬虽然没有责任,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两家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由法院依法认定赔偿责任,但陈玲对事故的责任提出了辩驳,她以交警的事故记载为依据说:“晓光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没有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陈玲认为这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双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但是湖里区法院没有采纳陈玲的抗辩,法院审理认为,两次事故发生时间相近,晓光在事故发生后查看现场、报警需要时间,且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措施,陈玲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和谨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法院认定事故给晓光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晓光的诉求,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20万元和1.2万元(前者为陈玲投保的保险公司,后者为阿彬投保的保险公司),陈玲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还须赔偿19.9万元。 不过法官提醒,如果两次事故相距时间较长,判决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晓光将会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允许的时间内,不设警示标志是一种过失。 |
相关阅读:
- [ 03-07]“除隐患、保民安” 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零发生”
- [ 03-01]一天两起追尾 宁德至罗源高速飞鸾岭隧道大堵
- [ 02-28]海沧大桥发生追尾事故致一死三伤 疑因车距太近(图)
- [ 02-27]海沧大桥事故原因查明 系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所致
- [ 02-27]海沧大桥发生车辆追尾一人死亡 进岛方向一度封闭
- [ 02-27]海沧大桥进岛方向解除封闭 三车追尾致一死多伤
- [ 02-27]海沧大桥发生三车追尾事故 市民请选其他路线进岛
- [ 02-26]厦沙高速面包车撞护栏烧成空壳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