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漫画作家签20年“卖身契”反悔 与经纪人对薄公堂

2015-03-03 16:42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邹玒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两名年轻漫画作家的作品。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经纪约”一签就是20年,期间所有的作品都要交给经纪老板独家使用。80后漫画作家小黄和小温欲解除授权合同,状告经纪老板违约,侵犯著作权。这位经纪老板在台湾还颇有名气,曾代理出版漫画《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海贼王》,获得了很多年轻人的喜爱。近日,经思明区法院审理,两名年轻漫画作家最终败诉。

案情

连载半年停止供稿,推广宣传随即叫停

早在2010年8月,小黄和小温共同与吕某建签下《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30年间创作的作品授权给吕某建独家使用。双方还协商,吕某建负责作品的推广宣传,每年投入20万元的操作费用,除了向小黄、小温两位作者缴纳授权金外,吕某建若将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出版选集或者全集时,两位漫画作家还可分得30%的收益。

签约后,小黄和小温开始创作,作品还在漫画杂志上连载。但是连载了大约半年时间,两人再也没有交稿。2012年底,小黄曾委托律师向吕某建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对簿公堂时,小黄和小温直指吕某建把他俩的作品授权给漫画杂志连载,却没有支付报酬,而且未经同意,将黑白作品修改成彩色作品。他们说,所有的生活来源都依赖于画画,但在实际履行合同的两年间,只拿到了3万元稿酬,吕某建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推广和宣传,不仅违约而且侵权。为此,两名年轻的漫画作家共同要求解除《著作权授权合同》。

吕某建提出异议。他表示,签订合同后,他依约向两人支付稿酬,也通过网站、博客等渠道推广作品,两名漫画作家却无故停止交稿,随后包装、推广的业务才停下来,不能以此断定违约。吕某建还提交了他和小黄的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经讨论过为作品上色的事。

判决

不构成违约和侵权,合同无法解除

当初的合同是由小黄、小温与吕某建共同签订的,小黄发出的律师函是否能够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呢?法院认为,律师函中没有提到小温,事后小温也没有对发函一事予以追认,因此不能认定是小黄、小温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就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双方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以年为周期约定投入宣传推广的经费,而小黄、小温二人供稿半年即停止,还未满一年,吕某建投入不足20万元,不能据此证明违约。而且从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吕某建在作品修改过程中处于指导地位,上色是对作品质量的提升,双方已在QQ上进行沟通,吕某建未侵犯小黄和小温对作品的修改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黄和小温的诉讼请求。  

说法

签订长期合同需考虑经济救济途径

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双方在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时一签就是20年,又没有约定一旦合同无法履行时该怎么办,加上漫画作品的著作权是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法官解释,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定的,即对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二是双方约定的,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法官建议,签订类似长时间的合同一定要注意约定好合同无法履行时该怎么解决,比如赔偿多少违约金等办法。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