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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信息到手的30万飞了 居间人被判返还居间费

2015-02-11 10:22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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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聚在一起,理财、买房等往往会成为热门话题。一些人给亲戚朋友们提供一些消息,并想进行牵线搭桥赚取居间费。什么叫居间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若没有对信息进行审核,将虚假信息提供给了对方,不仅拿不到居间费,还可能被告上法庭。

“贵人”牵线承包工程

2012年,阿峰向阿立和阿东透露了自己与厦门某房产公司负责人的关系,并将该公司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要找承包人的消息告诉了他们。

“多好的机会!”阿立和阿东寻思着这是赚钱的好机会,于是,两人一起找到阿峰了解此事。阿峰对这个项目做了详细介绍。在这期间,阿峰还出示了该房产公司为该项目发包人的证明材料,阿立和阿东对此工程并未起疑心。

不过,商量到最后关头,阿峰提出得有居间报酬,阿东、阿立想着既然他能帮上这么个大忙,给点钱倒也是应该。

最后,双方商定,居间费为固定价100万元,双方需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签订时,阿东、阿立向阿峰支付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与房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两人再支付阿峰30万元,进场施工之日支付2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或房产公司退还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时再支付50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可抵居间报酬。

双方达成协议后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居间合同》。

付了30万发现是骗局

《居间合同》签下当日,阿东和阿立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自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阿宇签了字。按照约定,阿东、阿立两次向阿峰转账共计30万元(含5万元履约保证金),两人还向阿宇支付了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合同签了,钱交了,等了一年多还没开工。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消失了。

“被骗了!”2013年5月,阿东、阿立报警。两人得知,该房产公司并非该项目建设单位,证明材料纯属伪造。阿宇涉嫌合同诈骗已由法院进行审判。

阿东和阿立越想越气,随后将“贵人”阿峰告上法庭,要求阿峰返还居间费30万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阿峰坚称,阿东和阿立已经承包该项目,他完成了居间事项。“你们不能进场施工,关我何事。”

[法院判决]

阿峰向阿东、阿力返还居间费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故意隐瞒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阿峰在本案中未要求该公司出具该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对该公司是否有权发包讼争项目这一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向阿东、阿立提供了虚假信息,致其被骗保证金。阿峰未尽勤勉义务,损害他人利益,依法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居间人有哪些义务

湖里法院法官介绍,居间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少,应履行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忠实和尽力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介入义务及其他义务。就法院案例而言,未履行审慎义务、告知提醒义务而被告上法院的居间人相对较多。若居间人未尽某义务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得不到报酬不说,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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