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疾控中心存在疏忽 去年9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结论认为,被告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老曾家属的防治措施重视不足,处理上有重大疏忽,如未对病人家属进行结核病的筛查,没有明示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是高危易感人群,未能完全履行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必要告知义务,这一过错,对小伟患上结核性脑膜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鉴定结论也指出,小伟的父亲在自己患肺结核后,以为自己治好就行,不仔细阅读疾控中心发放的宣传资料,也没想到会传染给儿子。而且,老曾在儿子小伟发病后的就医过程中,一直隐瞒自己患有肺结核病的事实,造成小伟治疗的延误。 另外,鉴定认为,除疾控中心外,其余三个被告对小伟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承担18%的责任,赔偿给小伟各项损失共计557898.55元。针对其余三个被告,法院认为它们没有过错,无须赔偿。 法官说法 疾控中心次责,孩子父亲主责 法官指出,小伟作为肺结核患者的儿子,常年与老曾共同生活,属于密切接触者,属于接受疾控宣传的重点人群,疾控中心应对此类密切接触者进行必要检查和筛查。 但是,被告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所做的仅为发送公示性的宣传单。而小伟父亲也未能仔细阅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资料,并且隐瞒病史,从而导致了小伟伤害的发生。 因此,法院分析认为,小伟父亲的疏忽大意对小伟患结核性脑膜炎及后面的延误治疗具有“重大关联性”。被告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小伟的医疗处置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为次要因素。 因此,最终法院酌定被告龙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小伟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18%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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