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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年终奖计税有临界点 专家:削峰填谷合理避税

2015-01-20 11:24 白若雪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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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超12万 个税自行申报

晨报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吴来成 徐于平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已从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始。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5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可直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或通过地方税务机关网站免费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据悉,全市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市地税部门届时会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凡是应申报未申报人员,一经查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也再次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

政策发布与解读

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可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任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答:厦门市自行申报纳税人可选择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按以下情况进行办理:需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个别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也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窗口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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