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践行依法监管理念,保障药械质量安全
■本报特别邀请市食药监局稽查专家,为读者逐一点评典型案件
市食药监局第二分局查处假冒保健食品“多功能红牛饮料”。
药品现场抽样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召开十四部门联合打假联络员工作会议。
市食药监局第三分局开展市场巡查。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查验境外药品。
合格率97.8%
去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监督抽样药品1283批,保健食品73批,化妆品136批,医疗器械72批,合格率为97.8%
受理579件
去年,我市“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听电话5100余人次,接待人民群众上门来访106次,正式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含协查)579件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启国 卢林峰)网上宣传售卖假药,制售假冒保健食品,针对老年人群大肆推广保健品“体验式营销”……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2014年度我市十大食品药品稽查典型案件。记者从该局采访获悉,2014年,我市“三品一械”(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稽查以“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为目标,着重查处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变相销售药品、包装标识夸大宣传等违法案件;重拳打击了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进口药械的行为;在案件查办、专项整治、风险防控、机制创新、市场整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切实保障了公众用药用械质量安全。
“2015年,我们将继续加大投诉举报件核查力度,联手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药监部门还将继续推进药店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呈现跨地区、网络化、隐蔽性强等新特点、新动向,药监部门也呼吁广大市民,增强维权意识,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及时拨打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1
借“健康讲座”
无证卖药品
2014年3月,有市民向市食药监局反映称,厦禾路某保健食品店利用“健康讲座”向老年人高价推销保健食品、销售药品。市食药监局与工商等多部门对该地点开展联合执法。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时,该店会议室正在进行“健康讲座”,有近百名老年人参与。经查,该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健康讲座的形式,无证经营治疗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淤血阻络症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食药监局依法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保健意识的增强,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养生、疾病治疗相关方面知识的缺乏,以“公益健康讲座”、“亲情营销”、“免费旅游”、“免费试用”等方式,通过所谓“权威专家”授课对产品功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对老年人进行“集中洗脑”,高价兜售其经营的产品,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导致贻误治疗,消费者对此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
案例2
食品充药品
“呼噜停”被叫停
赵先生向药监部门反映称,他在某网站上看到一种名为“呼噜停”的药品宣传广告,很像是假药;而且这种药品在我市XX药店也买得到。
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登录该网站进行了核查。经查,该网站上确有推销产品“呼噜停”的广告,其产品标示品名为“呼噜停:emoji:葫芦颗粒”,但未标示药品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标有蓝白“QS”标识和相应证号及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包装上也未直接标示功能主治或保健功能,也就是说,该产品应为普通食品。药监部门初步认定,该网站确实存在涉嫌夸大宣传的行为。
根据网站下方标注的销售单位名称,药监执法人员也找到了赵先生所举报的药店。通过核查,现场未发现该产品。面对执法人员,药店负责人承认曾经经营过该产品,但早已停止经营,并主动提出与该产品供应商进行交涉。一个星期后,该网站主动关闭。
●点评: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宣传治疗功能的不一定是药品,也可能是普通食品或者其他产品。消费者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进行查询,确认是否为合法批准的药品(保健食品也可通过该网站进行查询)。
案例3
乱卖止咳药
诊所遭罚款
一女士向市食药监局反映,我市某诊所未凭处方直接销售止咳药奥亭给其男朋友,并且一次销售的数量为40袋,要求药监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药监部门就这起投诉展开调查,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药品货值2倍罚款。
●点评:奥亭的药品名称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属于处方药。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出现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滥用问题,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发现这一问题后,我国一直密切监测该类药品的滥用情况,2000年以来多次采取措施加强对该类药品的管理,2005年更为明确地规定,零售药店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一旦查实药店无处方售药或者自行伪造处方售药,造成药物滥用、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经营范围,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4
违规卖进口药
涉嫌销售假药
消费者向市食药监局举报,称标示为“某台湾正品团购网”的网站非法宣传销售药品,且药物涉嫌为假药(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经核实,该网站的IP地址为厦门地区IP地址。在网站首页和“台湾药品”子页面中存在宣传标示台湾产的药品“张国周强胃散”、“金十字胃肠药”等相关信息。该网站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且宣传销售的“张国周强胃散”、“金十字胃肠药”等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食药监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同时进一步追查该公司涉嫌销售假药违法行为。
●点评: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或者交易药品,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药品信息,更不得无证经营药品。进口药品(包括港、澳、台)必须取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案例5
看中老人钱袋
“免费体验”做诱饵
去年6月,市食药监局与工商部门联合处理一起投诉举报时,发现某公司正在组织老人体验第三类医疗器械——某品牌中、低频高电位治疗仪。在现场核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已经挪做它用。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固定证据,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经过执法人员仔细查证,走访房东、仓库地址上现有的租户了解情况,确定了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的违法事实,责令整改并给予20000元的罚款。
●点评:市场上的医疗器械体验店很多是面向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患者,有老年人经过器械简单的物理治疗和心理因素感觉病情好转,便购买了器械停掉了药物,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由于这些体验店并不直接销售医疗器械,体验和销售的分离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销售取证困难。因此药监部门也欢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通过12331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6
灌装假“红牛”
罐子已生锈
去年8月,根据举报线索和现场踩点,药监部门联合集美公安部门,对涉嫌销售假“红牛”饮料的某物流公司进行布控。
药监部门调查发现,该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从邻省通过物流进入厦门集美区的。为掩人耳目,产品的外包装采用无任何标示的瓦楞纸箱;委托人和提货人也均用了含糊的“某先生”,而未署具体姓名,所留的移动电话也是未登记姓名的号码。在进一步调查中,药监部门随机抽取了几件饮料,结果发现这些饮料罐体不整齐,个别罐体上面还有价格标签,罐体和盖子之间有锈蚀痕迹,同一箱产品罐底的批号、生产日期均不一致,可能是用收来的空罐重新灌装假饮料再销售。目前,这批侵权产品已被销毁。
●点评: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规定,每种保健食品都会对应有一个批准文号,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不会重复,保健食品的特许商标下必须要对应标有批准文号,如果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就是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
案例7
网售“后悔药”
厂家子虚乌有
去年4月,有消费者反映在网上看到名为“后悔药”的商品出售,其中大部分产品包装上缺少配料表、生产日期等信息,质量是否过关令人质疑。
据网店销售人员说,店内所售的“后悔药”等系列商品,是一种创意型维生素糖果,可以放心食用,其出品公司为“厦门市乐派食品有限公司”,是“正规厂家”。但市食药监局调查发现,厦门辖区内根本不存在名为“厦门市乐派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企业;在淘宝店内销售的“后悔药”,产品上标示的生产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区思明园189号”,实际为厦门市某印刷厂的地址,而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
●点评:上市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的生产信息。缺少主要生产信息的商品,质量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最好不要购买。
案例8
小区杂货店
无证卖药品
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银福小区某店有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药监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场所某货柜上发现3种国产药品、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我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作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点评: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进口商品专卖店、婴幼儿用品店及其他杂货店无证经营进口药品。药监人员说,部分杂货店通过亲戚朋友从港台等地带回药品销售,因无证经营,按规定应以假药论处。据悉,这类违规经营的进口药品,主要以外擦用药及治疗胃肠疾病的相关药品居多。
案例9
贮存器械失当
被罚一万元
去年7月8日,药监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库温度为15.2℃,而存放在该冷库的医疗器械产品“XX试剂盒”,按其标签和说明书中要求,储存条件应为“2℃-8℃避光保存”。经查,该公司自去年6月以来,冷库有部分时段温度均超出8℃,最高达25.6℃。药监人员指出,该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依据《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对该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合理处置。
●点评:医疗器械和药品一样属于特殊商品,对于储存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未按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进行储存运输,很可能造成医疗器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危害人体健康。药监部门通过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凡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10
简陋出租房
生产冒牌货
去年8月,市食药监局通过调查摸排,发现章某等人涉嫌生产假冒保健食品。药监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冲击了章某等人开设位于湖里区城乡接合部出租房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的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据查,犯罪嫌疑人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药业(厦门)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湖里区城乡接合部一个简陋出租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到500余万元。市公安机关、食药监部门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协同多地公安机关、食药监部门对该案发动了集群战役,彻底摧毁了该生产、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网络。
●点评:鉴别保健食品的真假,首先要看产品左上角的“小蓝帽”下是否有国家唯一的批号——国食健字×××号,这是保健食品的“身份证”,然后将这个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输入后便能查出真假。此外,一定不要在流动商贩那里买保健食品,现在很多假的保健食品销售人员挨个地方卖,卖完后就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