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未依法登记、改装拼装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禁止拼装、擅自改装机动车,禁止销售拼装和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五、禁止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且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具体措施包括: 一、 整治期间,对无证经营商家和流动摊贩坚决予以取缔。 二、从严查处三轮车、小货车违反限行或禁行规定、违法停车、无牌、无证、非法改装、拼装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 三、对利用三轮车、小货车占用公共部位、设置流动摊点、从事占道经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违法占道经营情节严重者实施经营物品与经营工具的扣押处置。 四、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罚款;经营商家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专项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从重从严查处。 七、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三轮车、小货车非法上路及占道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个体经营者坚持文明守法经营,同时欢迎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与投诉三轮车、小货车非法上路及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319。 特此通告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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