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城事> 正文

厦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标准须一致

2015-01-08 10:08:43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邹玒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元旦起,《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昨日,厦门市发改委副主任罗咚玲、市法制局副局长丁贤志做客市政府网解读《办法》。

导报记者获悉,根据新规定,物业擅自截留日常专项维修资金,逾期未缴纳的,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0%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将近300家。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经营收入的使用也受到业主的关注。对此,《办法》有硬性要求。收入的30%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其余70%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服务小区建设。《办法》规定的经营收入主要有:业主共有场地停车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广告位租金,游泳池等经营收入。

物业服务标准必须前后一致

以往,一些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市场走低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较低,以此吸引购房者增加销售量。房地产市场走好时,把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高的做法,造成了相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物业公共服务费。

对这一现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分期开发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管理类型的住宅项目,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此外,据透露,为调解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将引进第三方评估和协调制度。即对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引起的争议,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第三方评估和协调制度上半年有望出台。

违反《办法》最高罚款3万

《办法》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行为也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分三类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情况的,由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