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4年厦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0年后,首次对工伤保险进行新的规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次《规定》在适用人群、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及化解劳资矛盾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亮点。 跟之前的规定相比,本《规定》扩大了适用人群的范围。以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都是以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未写入政府规章,此次给予法制化。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规定其可以选择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问题,考虑到公务员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与现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此次《规定》并未明确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过,市人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再者,原先厦门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以规章形式确定下来,不宜调整,此次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目的也是在于能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调整。调整后,对工伤事故发生率低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调低该企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这一举措将大大减轻工伤发生率低的企业负担。 此外,此次《规定》将范围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表现为,除建筑、交通施工企业外,还将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缴费范畴。 值得一提的还有,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规定》明确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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