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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代替发票物业费“潜规则” 或涉嫌偷税漏税

2014-12-25 11:34 陈泥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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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余逸)交了费就应该开具发票,无论在商场购物还是在饭店用餐,这都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这一惯例在物业管理领域似乎频频“破例”:很多业主缴纳了物业费,拿到的却是一张收据。据了解,厦门不少小区也存在这种现象。对此,市地税稽查局明确表示,这种行为违法,物业有义务为缴纳物业费的居民开具发票。

举报:收取物业费只给一张收据

前不久,海沧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上门举报,反映海沧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正式发票,只开具普通收据,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地税稽查人员随即从“物业费收入是否入账”这一关键问题入手,通过比对该小区的收入与支出,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有关税费等方式,对该小区业委会展开了调查。

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小区因为没有聘请专门的物业公司,一直是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而业委会对个人收取物业费时,确实只开具收款收据,只有在对单位收取物业费时,才给开具正式发票。“这样一来确实造成了少缴地方税费的问题。”稽查人员告诉记者。经查,该业委会2009年至2013年间收取的物业费,除了到办税大厅代开发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业委会2009年1月到2013年12月期间,只设置了简单流水帐簿,虽然能体现收入总额,但因该业委会规模小,没有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财会人员,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齐全,难以查账,因此也无法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总额。

查处:业委会被查补税费7.98万元

“即便开了发票,业主也不会拿着发票去报销,收据、发票对他们来说一个样。”记者昨日就“交物业费为何不给开发票”的问题进行采访时,在物业公司工作近10年的吴先生透露,很少有物业公司在收费时主动给业主开具发票,主动索要发票的业主并不多。

吴先生说,物业收取的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都是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价格,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改变标准,只是提供服务,其中的利润本来就很少;而且,物业公司的收费率也不可能达到100%,甚至有些社区连40%的收费率都达不到。“如果再算上税费的话,物业公司生存实在是太困难了。” 因此,业主如果没有提出要求,物业一般就会直接开收据,如果业主有报销要求,再拿收据到总公司去换发票。

由于被举报的业委会账册不全,无法确定成本费用金额,海沧区地税局稽查局决定,将该小区业委会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同时,按其“税后利润”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就该业委会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以自制专用票据向业主开具物业费、公维金一事,地税部门认定该业委会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地税部门对该业委会做出查补税(费)7.98万元,责成该业委会补代扣代缴税款6245.71元,加收滞纳金1.82万元,处罚款3.19万元,合计13.63万元的处理。

>>提醒

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针对不少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状,地税稽查部门表示,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费用时,如果使用的是收款收据,等于没有受到税务部门的监管,不仅容易发生偷税、漏税,而且容易发生侵吞物业费,损害物业单位和广大业主的利益的情况。因此,广大业主在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应该主动索要发票。若业主向物业公司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据(加盖公章)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业主应保留好缴费收据,以免维权时出现票据缺失的情况。

同时,地税部门也提醒物业公司或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业主委员会,规范自身行为,健全账证资料,切实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履行好纳税人义务。在业主缴费时如果不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将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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