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董春辉 见习记者 陈雅玲 通讯员同法宣)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保险公司给予该员工赔偿,用人单位不仅代领,还当做工资发给工人。同安法院受理该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将理赔款返还给伤者,并支付利息。 2011年11月,白某应聘于一家工贸公司,公司替白某购买了为期一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2012年10月10日,白某在公司上班时左眼被木块击伤,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及内侧壁、下壁骨折等伤情,构成四级伤残。白某受伤后,公司替其办理了理赔手续,80000元理赔款打入白某银行卡中。 2013年3月,公司分两次将白某的80000元理赔款取出,并存入公司账户。白某知晓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工贸公司在保险公司发放保险理赔款后,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款项交付给白某,但工贸公司却将款项取出并入账公司,已经超越了权限,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判决被告工贸公司返还原告白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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