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湖法宣)同居13年的男女朋友,有共同的房产。分手都快10年了,两人还打起官司要求分割房产。近日,湖里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1992年,时年25岁的大成与20岁的阿兰相识,并很快同居。同居期间,两人于1999年买下了位于湖里区的一套房子。2005年,两人分道扬镳。分手时,两人虽对房产分割进行了协商,但双方都没有按照协商的条款办。 2007年,大成因为犯罪入狱服刑,此前房贷就已经还清了,阿兰花了点钱装修,于2008年把房子出租出去。大成出狱后,发现阿兰不仅已经和别人结婚了,还长期收取租金,于是提出要分割房产和租金。今年7月份,大成将阿兰告上法院,他说他当初付了首付,还了房贷,对房子的贡献大,应当享有房产60%的份额。阿兰不同意,她说自己也付了部分首付款,而且还贷期间,她还承担了两人的生活费用。 经专业机构评估,这套房产值44.79万元,包括2.05万元的装修。 法院审理认为,产权证证明,这套房产为双方共有,因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的贡献,认定不含装修价值的部分,两人各占一半。据此,一审判决房子归阿兰,阿兰应向大成支付21.37万元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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