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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卖 村民私自卖房合同判无效

2014-12-15 09:22 董春辉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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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董春辉 通讯员同法宣)阿平(化名)与阿永(化名)是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人,阿永的大儿子曾向阿平借了23万元,却还不上,阿平便要求阿永“子债父还”。

阿永拿不出钱,只好卖房。2012年6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阿永将自家房屋卖给阿平。合同约定,阿永应于2013年6月19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阿平使用,并及时与阿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是阿平等了很久,始终未获房屋产权,于是将阿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房地一致的格局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阿永作为该集体土地使用者,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这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阿平与阿永虽同为湖安村村民,但并非同属一个村民小组,阿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具有经营、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意此次交易。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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