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0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宣)公司欠债未还,三名股东却瞒着债权人,偷偷注销公司。他们以为,债务可以就此一笔勾销。但是,近日法院却判决要求他们还债,还要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被告人吴某、叶某和李某三人在同安区共同经营一家电子公司,数年前,电子公司与原告一机械公司签约,引进一套机械设备,价格29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了设备生产、安装义务,但是,吴某等人经营的电子公司却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拖欠货款8万元,一直不还。 去年年底,机械公司向电子公司催讨欠款,结果,电子公司股东吴某告知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所欠货款不予偿还。” 无奈之下,机械公司只好告上法庭。近日,同安区法院判决认为,吴某等人明知公司债务尚未清理完毕,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这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三被告股东偿还剩余债务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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