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9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七旬老人在游泳馆里摔伤,成了十级伤残,游泳馆要不要担责?近日,73岁的张老太太将思明区一家SPA泳馆告上法庭,索赔43000多元。 张老太太家住湖滨东路,去年她办理了海湾公园一家游泳馆的会员卡,平时经常到游泳馆里游泳。事发当天,2013年11月13日,张老太太结束游泳,脚穿泳馆提供的拖鞋,左手拎着水壶欲经过浸脚消毒池,在跨入消毒池时,突然滑倒在池里。 滑倒后,当即有游泳馆工作人员前来搀扶救助。随后,她被送到医院,经过确诊为右手桡骨骨折并错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老太太说,就在她摔伤的前几天,游泳馆刚刚新增了一批拖鞋,由于这批拖鞋的防滑功能较差,才致使她穿着这种拖鞋在浸脚池滑倒受伤。因此,游泳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游泳馆当庭答辩说,泳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反,老太太作为70多岁的老人,原本不应该属于适合进入泳馆的人,这在被告的会员卡中均有明确告知,老太太滑倒是因为她自己疏忽大意所致。而且,老太太在行走通过浸脚池时还一手拿水壶,导致她摔倒时不能双手支撑而受伤。因此,主要责任还在老太太自己身上。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太太独自一人手拎水壶穿过浸脚池不慎滑倒,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游泳馆承担次要责任,即赔偿老太太20%的损失。 法官说,本案当中,游泳馆在张老太太申办会员卡时,明知她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并未对老人进行特别提示和告知,致使老人在发生不慎滑倒事件时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也是老人滑倒受伤的次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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