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董春辉 见习记者 陈雅玲 通讯员同法宣)晚上开开心心出门散步,未曾想飞来横祸,被路旁的井盖砸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安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 2013年10月8日20点许,家住同安的苏某带着4岁的儿子散步,当小孩走到大溪地溪边绿地花圃围栏处时,一块斜靠在围栏处的井盖突然砸下来,压住了孩子的右脚掌。经专业机构鉴定,孩子的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出院后护理期需60天。苏某一家将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及同安区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完毕后未能及时清理遗留的井盖,排除安全隐患,应认定系井盖的责任人,对苏某的儿子受伤负有侵权责任,而同安建设局作为发包人,对施工路段负有管理义务,也应承当相应责任。此外,苏某未能尽到监护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施工单位赔偿原告人民币79003.63元,判令同安区建设局赔偿原告人民币45144.93元,合计赔偿124148.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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