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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迎首个宪法日 通报“醉驾”审判情况

2014-12-04 16:50:11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卢超颖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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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4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卢超颖)今日适逢“12.4”首个国家宪法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通报了厦门市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情况。

发布会上,厦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志远向媒体通报了,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醉驾”入刑3年多以来,厦门全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305件3314人,全部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厦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志远介绍说,“醉驾”案件收案数呈现上升趋势。这与公安机关开展治理“醉驾”专项行动、严格执法有很大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仍有不少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酒精度普遍较高。每百毫升血液的平均酒精含量为170 mg左右,远远超80 mg的醉酒标准,多数醉酒者酒含量在100-200 mg之间。

近年来,厦门中院不断探索,规范量刑尺度。于今年出台了《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两级法院“醉驾”案件的量刑尺度,以每百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至100毫克作为量刑的起点,设定酒精含量的增加值作为相应增加刑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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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以下情形的“醉驾”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在依法严惩的同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如被告人不具有上述7种从重处罚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定罪标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或者具有自动停止驾驶、短距离驾驶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为救治病人而醉酒驾驶等符合情理的事由的等等,可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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