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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物业将担责 市中院通报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2014-11-14 08:21:05谭欣妮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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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厦法宣)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厦门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如果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安保有责。

孙先生家住厦门某小区,平时有物业保安负责巡逻。前段时间,他发现家中被盗,损失大批财物,报警至今仍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疏漏,未尽安全保障业务,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财产损失,理由是物业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安保职责,存在过失。不过,考虑到盗窃等刑事案件具有突发性,保安服务只是一般预防措施,不能苛求其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四成损失。

物业看过来

没发书面催交单 也可起诉欠费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物业公司若想起诉拖欠费用的业主,是不是一定要先发个书面催交单给他呢?

对此法院的意见是,不一定。物业公司已提供劳务服务,业主却未按约支付物业费,如果此时还要求物业公司在起诉前进行书面催交,将会使物业公司承担过多的负担。因此,即使物业公司未进行书面催交,若其起诉至法院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也应当支持。

业主看过来

物业服务存重大瑕疵 可要求减少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应当坚持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物业费。

法院一般认为,应当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业主能充分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事实,则可以适当扣减物业费。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时,才可以酌减物业费;若只是轻微的服务不到位,则可能不能成为酌减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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