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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严禁利用网络和手机软件非法营运 没证一律算黑车

2014-11-13 08:05:37詹文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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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许可证从事载客营运,都算“黑车”(资料图)

东南网11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詹文)如果你没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无论你是用什么名义,借助互联网也好,借助手机软件也好,那都是非法营运。一律暂扣车辆,要罚。

昨天,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一则通告,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私家车主等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租车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局有关人士介绍,近期,部分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与私家车主,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或“商务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为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发出这则通告。

通告明确,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格,对租赁车辆拥有全部合法产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合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

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人员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租车要签统一的租赁合同

通告要求,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应当和承租人签订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承诺租车用途合法合规;租赁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发现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履行,收回在租车辆。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提供驾驶劳务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私家车辆,一律按照有关规定暂扣车辆,并按“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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