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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中宣判8名"全能神"成员 邪教传播方式揭秘

2014-11-11 16:41:54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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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方式三】

上街发传单,播放邪教视频

今年26岁的李某(女)只有小学文化,从湖北老家来厦门打工,暂住在杏林,2012年12月12日加入“全能神”邪教后,她化名上街,在菜市场散发传单,被民警发现后处以行政拘留。

但是李某并没有因此醒悟悔改,2013年6月至7月间,为发展他人加入“全能神”邪教,她在暂住处多次向其他成员播放“全能神”邪教的视频资料、讲解“全能神”邪教的“教义”。于2013年11月被警方抓获。

判决结果:李某因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链接】

关于邪教的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法官说法】

邪教起初很有迷惑性

其本质是反社会反人性

承办法官说,这8名被告人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文化程度较低;在生活上遇到一些挫折,或是生病,或是经济困难,进而误入歧途。“全能神”邪教很有迷惑性,之初,它讲的是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渐渐地,其反社会反人性的面目才显露出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起刑点是3年。其中的朱某虽然被判处缓刑,但是在缓刑期间内应接受社区矫正,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被予以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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