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绍亮 实习生 蔡珊珊 通讯员 厦建宣)掏出手机打开软件,就可以查看目的地周边停车场的空位情况,如果忘记带钱,也不用担心会尴尬,只要用e通卡或银联卡一刷,就可以结账付费。 昨日上午,市建设局召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说明及部署会议,首批确定在我市的72个停车场实施停车信息实时发布和非现金支付。最快在明年1月底,市民就可以在这72家停车场感受到上述便利。 1、掏出手机e通卡 贴近POS机就能缴费 据介绍,我市智能停车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厦门市停车场公众服务网”目前已初具雏形,包含停车场备案、停车场基础信息、部分停车场实时信息、政策法规等内容,未来该平台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提升功能,增加便民惠民服务内容。 其中最便民的一点,就是可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来交付停车费用。据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协调处工作人员吴先生介绍,首批确定使用该方式的停车场有72个,争取于2015年1月底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和设备测试对接,实现非现金支付。 “届时,车主可以使用各类e通卡、银联卡、夏商卡等,刷卡支付停车费用。”吴先生说,此举还可以避免收费员乱收费产生的“猫腻”。 值得注意的是,在刷卡时使用的是近场通信技术(即NFC技术,其通过近距离无线通信,允许电子设备之间进行非接触式点对点数据传输),停车场工作人员用POS机发起面对面收费交易后,车主用手机或e通卡靠近POS机,即可通过NFC技术完成支付。 记者了解到,此项目将由我市信息企业和银联业务单位共同参与并配合市建设局进行建设。其中信息企业主要负责平台和停车场智能管理设备的提升,银联业务单位则负责构建全市通用的非现金结算系统,参与企业分工合作,最终实现用信息化手段来配合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目的。 2、车位信息实时查 覆盖主要停车场所 其实实现非现金支付只是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的一部分,智能停车信息平台还有开发新功能的空间。 比如在道路停车管理方面,平台可以汇总收集道路停车位的利用周转情况,并形成统计报表,同时平台还可以发布由停车公司取证审定后,经常在道路停车位上欠费的车辆名单。 此外,平台还可以对实时停车数据进行采集和发布,实现停车诱导。其中被采集数据的停车场包括交通枢纽、办公园区、医院、商场、游乐场所、景点等主要停车场所,车主只要登录平台,就可知道这些地方周边停车场的空位情况,这一功能将与非现金支付同时实现。 吴先生说,平台还将开辟专门板块,推荐相关停车设备和智能管理设备应用信息,方便市民和物业企业了解相关设备情况,择优投入运用。同时手机APP运用终端也将被开发出来,供市民使用手机查询、充值。 据介绍,此平台还可对联网的停车场进行大数据分析,以供相关部门参考和决策。 【首批72个停车场名单】 行政事企办公场所 市人民会堂 市行政服务中心 劳动力大厦 文化艺术中心 厦门体育中心 交通枢纽 高崎机场T3地下停车场 五通码头停车场 厦门北站停车场 厦门北站长途车站停车场 国际邮轮城码头停车场 国际邮轮城A片区停车场 旅游客运码头停车场 园区 软件园一期 软件园二期 软件园三期 象屿保税区 火炬高新区 创业园 医院 上古街停车场 妇幼医院停车场 嘉禾园地下停车场 儿童医院停车场 中医院停车场 眼科中心停车场 口腔医院吕岭院区停车场 商业办公 SM城市广场 万达广场 罗宾森广场 五缘湾乐都汇 七星路乐都汇 明发商业广场 世贸广场 蔡塘广场 赛格电子广场 火车站中闽百汇 新领荟商业广场 国际航运中心 汇腾大厦 大西洋海景城 建发国际大厦 中华城 禹洲广场 观音山商务中心 五缘湾商务中心 瑞景商业广场 加州商业广场 南中广场 名汇广场 财富中心 海光大厦 第一广场 夏商小商品市场 夏商灯具城 百脑汇科技大厦 港务大厦 杏林湾商务营运中心 七星大厦 荣鑫湾商务营运中心 北方大厦 海天爱家广场 景点 厦大南普陀地下停车场 观音山商业街 方特梦幻王国 轮渡地下停车场 环岛路东方海岸旅游段 其他 政府收储用地停车场 仙岳路桥下停车场 BRT嘉庚枢纽站 BRT前埔枢纽站 轮渡地面停车场 前埔南区小学停车场 湖里影剧院停车场 【相关新闻】 停车场不得挪用 本月底现场检查 挪用或擅改车场功能,每停车位罚款一万元并限期改正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场管理工作,近期市建设局还将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上述会议要求,在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在11月20日前上报书面整改材料。 此次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有十项,如已建停车场是否挪作他用、是否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是否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是否将公共停车场改成专用停车场等。 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协调处李处长介绍,本月底,他们将组织人员现场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据介绍,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主要依据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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