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停车场不得挪用 本月底现场检查 挪用或擅改车场功能,每停车位罚款一万元并限期改正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场管理工作,近期市建设局还将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上述会议要求,在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在11月20日前上报书面整改材料。 此次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有十项,如已建停车场是否挪作他用、是否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是否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是否将公共停车场改成专用停车场等。 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协调处李处长介绍,本月底,他们将组织人员现场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据介绍,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主要依据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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