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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政策调整执行 低收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交物业费

2014-11-03 08:32:08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邹玒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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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曾昊然) 近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1月1日起,厦门低收入家庭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可提取公积金交物业费

根据新提取政策规定,厦门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宅(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并没有对用公积金缴交物业费进行上限封顶。也就是说,职工只需要根据上一年度物业费缴交情况,并提供支付凭证,就能用类似报销的方式,用公积金缴交任意额度的物业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对于名下拥有多套住房的申请户,目前仅能用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其他住宅的物业费需要自理。

据了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市民政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

2.提取人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了提取金额的审批手续:职工如需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经该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后,中心将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付房租及增设电梯出资

据了解,省住建厅的《通知》中还另行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出资费用,及无房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透露,在省厅《通知》下发前,我市已先行一步,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1月允许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通知》规定,提取公积金交房租需满足上一年度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就可提取;但金额不得超过10%比例的部分。对于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职工,还应扣除租金补助部分的金额再计算。此外,对同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也做了规定: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此外,我市对于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做了规定: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的个人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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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

2年内买房不算

《办法》规定了7条不列入低收入家庭的标准:1.两年内买房或者高档装修住房(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2.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的奢侈品;3.孩子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5.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7.其他情况。

《办法》指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是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年度价格指数变动、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指标符合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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