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湖法宣)阿梅向某开发商买了个车位,然而,车位交付后,她发现邻居家的车位比自家的大了近一倍,而原来的房屋平面图上,两家的车位一样大。阿梅将开发商和隔壁车位的业主告上法庭,这才知道,原来是开发商搞鬼,将两家的公共部分都划给了隔壁车位。近日,经湖里法院判决,法院判令开发商重新划线,平均划分两车位。 业主 车位分界线偏了 2013年5月7日,阿梅向某开发商购买了某小区地下车库13号车位,面积为57.54平方米。在阿梅的车位登记权属证书所附的房屋平面图内,13号车位与14号车位紧邻,两车位宽均为2.5米,长均5米。不过,车位交付后,阿梅发现,两个车位的分界线竟然划到了自家车位内,14号车位比13号车位大多了。阿梅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平均划分两车位。 不过,开发商辩称,13号车位可正常使用,且开发商方面多次与阿梅协商,愿意将13号车位线按其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完全划归给她,只不过阿梅坚持要将车位恢复至两柱中间线。14号车位业主则辩称,产权证登记的是面积车位图,不是界线车位图,其未私自划过车位线。 这条有偏差的车位线因何而来?原来,14号车位业主的车位购买合同中,14号车位与13号车位一样。不过,2011年3月,14号车位业主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附赠14号车位右侧约11平方米车位供其使用。 法院 公共部分应共同享有 审理过程中,湖里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查,两车位位于两立柱之间的后方,两立柱距离6.68米,13号车位宽2.55米,14号车位宽4.6米。13号车位有0.23米的宽度正处于左立柱的后方,14号车位有0.06米的宽度正处于右立柱的后方,立柱与黄线的距离0.1米。 法院认为,两车位前方有立柱,并且立柱之间的面积大于两个标准车位的面积,而又少于三个标准车位的面积,多出的1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属于公共部分。13号、14号车位业主享有对该公共部分平等的合理使用的权利,而开发商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公共部分赠予被告业主。被告业主接受赠予,并独自占有公共部分,二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JGJ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小型汽车与柱间最小净距要达到0.3米,但是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13号车位与14号车位靠近立柱一侧的车位划线显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开发商存在违规划分车位行为。 最终,湖里法院判令,开发商应重划车位,将分界线恢复至两立柱中间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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