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湖法宣)虽说签了合同,但卖方没交车,买方也没付钱——60万元的“买车款”,在四个人的账户间转手四次,最后回到买方的口袋里。原来,这是挂着“买卖合同”的羊头,卖着“高利贷抵押”的狗肉。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买卖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这奇怪的买卖合同,还得从去年7月的一笔高利贷说起。为了搞投资,阿强(化名)和小陈(化名)向张哥(化名)借了250万,签了两个月的《借款依据》,约定每月要交4%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利率已经构成高利贷。 光有借款合同不够,张哥要求小陈用六辆车做个担保,不过不能用担保或抵押的名义,而是要把车“卖”给张哥指定的第三人阿忠。张哥告诉两人,车不用交,只要按期还钱,就把卖车合同还给他们。 签卖车合同那天上午10点,张哥把60万元打给了阿忠,阿忠又转到了小陈账上;接着小陈又把钱给了朋友黄某;上午11点30分,黄某把60万打回给张哥。从表面上看,阿忠的确付了60万购车款,实际上,钱是张哥出的,最后也回到了他手里。 后来,阿强和小陈没有按期还款,张哥就委托阿忠把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小陈交车,并过户六辆车的所有权。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里所谓的合同纠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其实是小陈以自家车辆提供的担保。所以,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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