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人文环境良好,不断吸引台商前来投资。图为五通码头。(记者 郑晓东 摄) 厦门日报讯(本版文字整理/记者 林露虹) 业界人士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 立法先行先试 引领改革创新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已于2014年8月29日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的意义 国务院批复的《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综改方案》)提出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这是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和平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综改方案》,全面深化改革,履行厦门经济特区肩负对台工作的重要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人大立法先行,先立后破,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为示范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较好地解决了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监督机构的设立等一系列示范区的事权问题。 《条例》的亮点 《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治理结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便利措施、法治环境、附则。《条例》在借鉴其他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体现了厦门特色: 1、《条例》以《综改方案》为依据,以两岸产业合作为主题,确立了示范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开发建设原则。同时,根据厦门市正在报批的《示范区改革发展规划》,明确了示范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内容。 2、创新管理模式,借鉴深圳前海管理局的体制,规定示范区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既探索企业化管理,又赋予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责。 3、通过规划控制与产业准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把握示范区发展方向。在规划控制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府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并及时公布实施;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依据示范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产业准入方面,《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准入目录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述的编制程序予以调整。进入示范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 4、在产业发展方面,除了在财政、税收、人才、产学研结合等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外,更是根据《综改方案》的精神,规定示范区可以划定区域,按照台湾科技园区的管理模式,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引台湾地区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入驻。 5、专章规定便利措施,推动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为贸易通关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和执业资格认可等提供一系列便利措施。 6、专章规定法治环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示范区的改革创新顺利进行。对立法转化、法规和规章的特别适用,公众参与、劳资双方权益保障、专业服务、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改革创新免责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完善配套政策贯彻实施《条例》 示范区是改革探索的新生事物,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日趋完善,因而,此次立法是框架立法,是给示范区制定基本法,主要是确定大的原则和制度,解决必须由立法才能解决的问题,保证示范区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并为示范区的发展预留制度空间,更多的具体规定有待于政府日后进一步配套完善。因此,《条例》的具体实施还需要市政府进一步出台配套政策规定,例如,示范区管理局的职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产业准入目录等都需要市政府按照条例的要求尽快出台配套规定,以保障示范区顺利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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