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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地下停车场属公共区域 要特殊监管强制装监控

2014-09-22 16:13:51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卢超颖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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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地下停车场脏乱差 物业应尽管理责任

今天上午,市物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童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地下停车场属公共部分,里面还有设备和通道,一般来说,物业应该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管理这块区域。

“不仅要管好地上的,还要管好地下的。”童主任说,地下停车场管得好不好,跟物业管理水平直接相关。物业管理不到位,就容易出现脏乱差等问题。

童主任说,当然,从建设角度来说,地下车库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楼盘地下停车场做得漂漂亮亮的,也有开发商不重视地下停车场,简单做一下,品质不高。

地下停车场最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装修垃圾乱堆放。有的小区尽管物业在地面划定装修垃圾堆放区,但是业主不按照规定堆放,乱倒在地下停车场;有的小区则是直接在地下停车场划定装修垃圾堆放区,因为地下人家看不到。童主任认为,不管是哪种情况,物业都有尽到监管的责任,规范堆放,及时清掉。(记者 王绍亮)

【案例】

宝马后视镜被盗 物业担35%责任

2011年9月6日,陆先生停在地下停车库的宝马车,两个后视镜被盗。盗窃犯承认其随同小区业主一起进入小区,保安并没有盘查,之后他乘坐电梯进入地下停车场作案,门是开着的,也没有保安巡查。陆先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约1.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对地下车库的管理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盗窃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即使物业管理毫无瑕疵也不能完全避免。最后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5%,即6782元。

业主从采光井坠落受伤

开发商物业赔了13.6万

2011年2月6日,45岁的王先生在自家阳台上浇花,踩到了地下车库采光井上的玻璃,坠落至车库,造成多处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腰椎。事发时,采光井高出阳台地面约10厘米,仅用平面玻璃覆盖,没有封边,也没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认为,采光井虽然在王先生的房屋内,但并不属于王先生的产权范围,也不是为了王先生的专属车库设置的,应视为小区的公共区域,物业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而开发商对出售的房产及配套设施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连带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13.6万元。王先生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自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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