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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保洁员超法定劳动年龄 上班骨折不算工伤

2014-09-13 10:01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卢超颖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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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伤者58岁,超过法定劳动年龄

海西晨报讯(记者 彭怡郡)为补贴家用,赖女士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保洁,擦玻璃时不小心摔断手,到现在还未痊愈。“公司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后,剩下的钱不肯付了。”赖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很无奈。近日,张先生拨打晨报热线8080000反映这个问题。记者调查发现,赖女士已经58岁,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因此不算工伤。昨日,经记者协调,物业公司的吴先生表示,愿多补贴五六百元。

家属:工作时摔伤了手

3月8日,张先生突然接到电话,说他的妻子在工作时摔倒了。他立刻赶到医院,看到妻子的手骨折了,还挺严重。赖女士今年58岁,从去年7月开始,在厦门白世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物业公司安排她在一小区里当保洁员。

张先生说,出事当天妻子像往常一样爬上椅子擦玻璃,从椅子上摔了下来,手摔骨折了被送到中医院。受伤后短短一个月,赖女士的医药费就花了2000元左右,物业公司帮她报销了。

然而,直到现在,赖女士的手还没有痊愈,手不能抓东西,也不能工作。张先生拿着之后的医药费单去报销,物业却表示无法报销了。从今年8月开始,物业公司也不再给赖女士发工资,还把她辞退了。张先生气愤地说:“我和老婆都是打工的,家里资金紧张,我老婆还需要拍片涂药膏,物业公司怎么可以不管我们。”

物业:愿多给五六百元

厦门白世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先生表示,因为赖女士超过50岁,公司跟她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公司为她买了意外保险,但是她的医药费超出了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金额,多出的部分要由她自己出。辞退时也根据协议,提前通知她了。

吴先生还表示,已将赖女士的情况反馈给公司,工会可以多补贴她五六百元。

劳动部门:不算是工伤

赖女士在工作时手摔骨折,能否认定为工伤?为此,记者联系了厦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科。工作人员表示,赖女士的年纪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且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和受伤后的工资只能和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员工不满意,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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