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郭睿 通讯员 湖法宣)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就连钱款都付好了,还去做了公证,可房子却迟迟没拿到,市民阿盛为此将房东告上法庭。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法院并没有站在他这边,因为卖房者卖的是家庭共有的安置房,且未得到其他家庭人员的许可,买卖行为已然违规。 由于拆迁,家住岭下村的老陈一家得以在湖里区拥有4套房产。2009年11月,阿盛等人看上了其中一套132.98平方米的房屋,遂与老陈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以9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就这样,阿盛等人陆续支付了费用,双方还到市公证处做了公证。本以为可以拿到新房,可让阿盛等人诧异的是,老陈夫妻却在接收了这间安置房后,拒绝交房,也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几番讨要不得,今年,阿盛等人将老陈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尽快过户。由于1936年生的老陈已经死亡,所以站上被告席的是他的妻子和一个儿子。在家人看来,当初老两口与阿盛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他们的理由是:争议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导致合同无效。这家人同时报料称,当初虽然是老父亲与原告达成的买卖协议,但在协议上签字的是老陈的另一个儿子阿春。阿春系吸毒人员,且是在其他兄弟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老父低价转让安置房中最大的一套。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过,老陈家人口诸多,签订协议时被告与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并未就讼争房产进行析产,且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认可两被告就讼争房产的处置行为,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权利人的追认,故两被告关于讼争房产的买卖超越了其可处分的范畴。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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