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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养老院摔残获赔 法院认定是新伤判赔近10万

2014-09-11 08:12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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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真相只有一个,但双方各执一词。老人说,是养老院护工拉扯害他摔倒;养老院却说,老人受伤与养老院毫无关系。

一名年过七旬的孤寡老人,住进养老院后,“蹊跷”骨折八级伤残。近日,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孤寡老人 摔成八级伤残

李老汉今年71岁,是一位孤寡老人。老人第一次摔伤,是在一家托老院,2012年1月,他意外受伤,右侧股骨和胸骨、腰椎骨多处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托老院作出了赔偿。

老人伤愈出院后,不愿意继续住在托老院,由于他没有子女,只好住进另一家养老院。

为此,他和养老院签下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700元护理费,养老院为他提供“全护理服务”。

谁也没想到,老人住进养老院几个月后,竟然第二次摔伤骨折。经鉴定,又是八级伤残,只是骨折部位不同。

各执一词 摔伤原因不明

据老人说,去年1月22日上午,他到养老院餐厅活动时,由于护工拉扯他的拐杖,他不慎摔倒在地。

事隔多天后,在老人家人的要求下,养老院将老人送医就诊。经诊断,为四处椎体骨折,还有褥疮等症状。“老人根本没在养老院摔倒,护工也没拉扯他。”法庭上,养老院反驳说。

同时,养老院还指出,老人之前已经在另一家托老院摔骨折了。可见,老人此次骨折或许只是旧伤发作。

老人反驳说,之前受伤骨折的位置与这一次不同。这一点,有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因此,老人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10多万元。

法院判决 养老院要担责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近10万元赔偿金给老人,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没有明确认定,老人摔伤与护工拉扯有关。但是,判决认为,老人第二次受伤是新伤,养老院“难逃其责”。“全护理,责任很大。”法官说,养老院是为老人提供“全护理级别的陪护”。根据行业惯例,老人作为全护理陪护对象,其吃住等行动均应在养老院保护下进行。所以,养老院答辩说老人受伤与看护无关,法院不予采信。

既然老人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受伤,养老院又未能提供证据免除其责任,就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全护理陪护义务”,因此,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致老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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