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 通过虚构成本偷逃税收 在一步步检查过程中,资金链越来越清晰:典当公司所支付的两笔款项,实际上都通过投资公司B回流到自己的账户上。也就是说,实际上,账上体现的所谓“会议费”、“咨询费”实际都未发生,只是通过虚构业务,虚列会议、咨询成本的手段制造假象,达到“回流资金”的目的;同时通过套取发票虚列成本,逃避缴纳相应税费。 最终,该典当公司不仅被地税稽查部门补缴税费79万元,还加收滞纳金2万元,处罚款114万元,合计195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中。而为典当公司虚开发票和帮助“过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提醒 虚列成本偷税 将负刑责 “企业若想发展壮大,规范的管理和遵守财税制度必不可少。”地税稽查人员表示,通过他人代开发票、虚列成本表面上看使企业得以少缴税款,实际上却是搬了一块大石头,随时会砸到企业自己的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典当公司以虚列成本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即条款中所列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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